西藏建筑施工企业备案证(西藏自治区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前款第四项的规定不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起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政令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度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老项目备案老工程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年。如果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项目单位决定如果不再实施该项目,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备案证自动失效。如果项目单位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前30日内,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年。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了施工现场的严谨管理与安全生产措施。在城镇内,特别是沿街或人口密集地区,建设工程施工需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道路平整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段应增设安全通道,悬挂警示标志,并实施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为了有效监管和规范西藏自治区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保护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工程质量的管理与监督机制。首先,工程质量通过企业自身保证、社会监督、政府管理和用户评价的多层次体系进行保障,各相关单位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法人,需对各自工程的质量负责。
西藏自治区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1、同时加强对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合理配置公有房屋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公有房屋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建设、登记、使用、维修、拆除等活动。
3、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自治区利用外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申请国家和自治区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政策,提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有关建议。
发布时间: 202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