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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法务培训(建筑施工企业法务培训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而且建筑公司购买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版)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施工合同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现,是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作为一个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对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才能使工程施工符合合同要求。

政策和规定;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包括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标准、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和设计文件;依法签订的合同文件;项目部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信函,通知,各类交底资料,质量、数量证明资料、合同谈判过程的记录等资料。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合同管理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行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建筑单位要规范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就应该首先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其合同管理有章可循。

第一,在工程总承包组织管理中,应关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原则;任命项目经理和组建项目部;项目部的职能和岗位设置及管理;项目部各岗位人员能力要求;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等。

把好合同签订关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管理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安全控制的关系对于任何一份合同,都必须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及工程款的支付办法,这就是提出工程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此外,意见还要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违规造成事故将被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企业如何控制垫资法律风险

1、合同保障 -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条款,为垫资后的收款提供法律依据,降低被拖欠的风险。施工过程结算 -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避免将所有风险累积到工程结束,使垫资施工风险得到分散。垫资利息约定 - 不可忽视的是,合同中必须明确垫资利息,以保护自身权益,从垫资那一刻起就应享有合理回报。

2、严禁拖欠工程款。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2 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3、施工企业控制垫资风险的关键在于垫资款回收的安全性,防止垫资款变成拖欠款,因此施工企业必须要加强合同控制和签证管理工作。第一,选择可靠的合作方。

4、与上述“硬垫”的行为相对应的就是“软垫”的行为,所谓“软垫”就是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际先行支付工程项目的材料费、劳务费等资金,从而改变习惯上的工程预付、中间结算或竣工结算的比例和时间,最终达到由施工企业垫资的目的。此种情况目前最为普遍。

5、工程垫资应当做好约定确保合法化。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是目前建筑市场的一种常见现象。对此,我国法律之前曾命令禁止,但是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垫资施工逐渐被认可。

6、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机制施工风险包括施工延期、费用超支、施工质量不符合原定标准以及项目中途流产等几种情况。风险管理的核心就是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合理分配风险、有效控制风险。因此,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采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引导和调控工程风险管理,并且尽量避免行政干预。


发布时间: 2024-07-16